第 53 條
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 得罷工。 雇主、雇主團體經中央主管機關裁決認定違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團體協 約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工會得依本法為爭議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