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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處理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修正)
第 39 條
勞工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生爭議,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
決。
前項裁決之申請,應自知悉有違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事由或
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九十日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