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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修正)
第 68 條
勞工保險機構辦理本保險所需之經費,由保險人按編製預算之當年六月份
應收保險費百分之五點五全年伸算數編列預算,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審
議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撥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