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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修正)
第 41 條
門診給付範圍如左: 一、診察(包括檢驗及會診)。 二、藥劑或治療材料。 三、處置、手術或治療。 前項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百分之十。但以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之最高負擔金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