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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修正)
第 33 條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 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 普通疾病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