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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修正)
第 5 條
勞工退休金之收支、保管、滯納金之加徵及罰鍰處分等業務,由中央主管
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