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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修正)
第 24-1 條
勞工領取退休金後繼續工作者,其提繳年資重新計算,雇主仍應依本條例
規定提繳勞工退休金;勞工領取年資重新計算之退休金及其收益次數,一
年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