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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修正)
第 16 條
勞工退休金自勞工到職之日起提繳至離職當日止。但選擇自本條例施行之 日起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提繳自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之日起至離職當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