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工會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工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輔導、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