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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第 21 條
工會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監事會召集
人及其代理人,因執行職務所致他人之損害,工會應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