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工會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第 20 條
工會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
人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
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