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修正)
第 4 條
本法適用於各業。但因事業規模、性質及風險等因素,中央主管機關得指 定公告其適用本法之部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