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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修正)
第 34 條
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
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勞工對於前項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應切實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