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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法 (民國 114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32 條
主管機關為促進國民就業,應按年編列預算,依權責執行本法規定措施。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實際財務狀況,予以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