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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 修正)
第 14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於求職人及雇主申請求職、求才登記,不得拒絕。但
其申請有違反法令或拒絕提供為推介就業所需之資料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