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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
第 67 條
技術生訓練期滿,雇主得留用之,並應與同等工作之勞工享受同等之待遇
。雇主如於技術生訓練契約內訂明留用期間,應不得超過其訓練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