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43 條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
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