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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29 條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
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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