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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99-17 條
遙控無人機之分類、註冊(銷)、射頻識別、檢驗、認可、維修與檢查、
試飛、操作人員年齡限制、體格檢查與操作證之發給、飛航活動之申請資
格、設備與核准程序、操作限制、活動許可、費用收取、製造者與進口者
之登錄及責任、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處理與通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
,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