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99-15 條
操作遙控無人機而致他人死傷,或毀損他人財物時,不論故意或過失,遙
控無人機所有人應負賠償責任;其因不可抗力所生之損害,亦應負責。自
遙控無人機上落下或投下物品,致生損害時,亦同。
遙控無人機所有人將其遙控無人機交由他人操作所生之損害,由所有人及
操作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於依前條第三項從事活動前,應依第九十三
條第一項所定辦法之損害賠償額,投保責任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