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3-1 條
建築物或其他設施超過一定高度者,物主應裝置障礙燈、標誌,並保持正 常使用狀況;低於一定高度而經民航局評估有影響飛航安全者,亦同。 前項一定高度、設置障礙燈、標誌及影響飛航安全評估等事項之標準,由 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