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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118-1 條
遙控無人機之所有人或操作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民航局廢止其操作證
,並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
一、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一項規定,於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
    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從事飛航活動。
二、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逾距地面或水面高度四百
    呎從事飛航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