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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登記法 (民國 64 年 06 月 05 日 修正)
第 61 條
申請移轉或註銷船籍港時,應依左列各款分別繳納登記費: 一、轉籍:每十噸二元。 二、銷籍:每十噸一元。 前項噸數依總噸數計算,不足十噸者,以十噸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