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登記法 (民國 64 年 06 月 05 日 修正)
第 56 條
登記權利人因登記義務人蹤跡不明,不能共同為註銷登記之申請時,登記 權利人得申請主管機關,酌定相當期間公告之;公告期滿後,得僅由登記 權利人申請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