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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登記法 (民國 64 年 06 月 05 日 修正)
第 36 條
初次申請登記所有權時,應記載左列各款於申請書船舶標示欄內:
一、船舶之種類及名稱。
二、自國外取得者,其取得國籍之年、月、日。
三、船質。
四、總噸位。
五、淨噸位。
六、建造完成之年、月、日。
七、主機之種類、數目及馬力。
八、推進器之種類及其數目。
非動力船舶,除載明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外,如係帆船,應載明帆桅數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