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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登記法 (民國 64 年 06 月 05 日 修正)
第 30 條
同一船舶有二個以上之同種權利登記者,其權利先後除法令別有規定外, 以登記之先後為準。 登記之先後在登記簿中為同部者,以權利先後欄為準;為異部者,以收件 號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