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8 條
申請登記,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駁回。但經通知補正而依限補正者 ,仍應依原次序登記之: 一、申請事件不在管轄之內者。 二、申請事件不在應行登記之列者。 三、代理人權限不明者。 四、申請書不合程式者。 五、申請書所載當事人船舶或權利之標示,或關於登記原因之事項,與登 記簿或證明登記原因之文件不符者。 六、申請時必要之文件未備者。 七、未繳納登記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