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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修正)
第 99 條
同一船舶所有人、船長、遊艇駕駛或小船駕駛在一年內,有第九十條至第
九十二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或第九十八條所列同一
行為,經航政機關處分二次以上者,得併予該船七日以上一個月以下之停
航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