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條
中華民國船舶非領有中華民國船舶國籍證書、中華民國臨時船舶國籍證書 、遊艇證書或小船執照,不得航行。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下水或試航。 二、經航政機關許可或指定移動。 三、因緊急事件而作必要之措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