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0 條
供載運客貨之小船,應勘劃最高吃水尺度,標明於船身舯部兩舷外板上。 但因設計、構造、型式、用途或性能特殊,未能勘劃,經航政機關核准者 ,不在此限。 小船經勘劃有最高吃水尺度者,航行時,其載重不得超過該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