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5 條
小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人應申請施行特別檢查: 一、新船建造。 二、自國外輸入。 三、船身經修改或換裝推進機器。 四、變更使用目的或型式。 五、特別檢查有效期間屆滿。 小船經特別檢查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核發或換發小船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