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1 條
遊艇所有人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責任保險,未投保者,不得 出港。 遊艇之檢查、丈量、設備、限載乘員人數、投保金額、適航水域、遊艇證 書、註冊、相關規費之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商港、漁港、海岸、河川轄管機關,應於轄區適當地點設置遊艇停泊 及遊艇拖吊升降區域,並依相關法令規劃建設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