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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修正)
第 71 條
遊艇所有人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責任保險,未投保者,不得
出港。
遊艇之檢查、丈量、設備、限載乘員人數、投保金額、適航水域、遊艇證
書、註冊、相關規費之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商港、漁港、海岸、河川轄管機關,應於轄區適當地點設置遊艇停泊
及遊艇拖吊升降區域,並依相關法令規劃建設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