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9 條
遊艇所有人未依前條規定申請註銷登記或註冊及繳銷證書,經船籍港或註 冊地航政機關命於一個月內辦理,屆期仍不辦理而無正當理由者,得由該 機關逕行註銷其登記或註冊,並註銷其遊艇證書及船舶登記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