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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修正)
第 69 條
遊艇所有人未依前條規定申請註銷登記或註冊及繳銷證書,經船籍港或註
冊地航政機關命於一個月內辦理,屆期仍不辦理而無正當理由者,得由該
機關逕行註銷其登記或註冊,並註銷其遊艇證書及船舶登記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