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修正)
第 57 條
貨船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航政機關申請檢查合格,取得貨船搭客證書
後,始得兼搭載乘客;其乘客定額、乘客房艙、貨船搭客證書核發、換(
補)發、註銷、撤銷或繳銷、檢查、收費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
,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