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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修正)
第 41 條
自國外輸入之船舶,其原丈量程式與中華民國丈量程式相同者,免予重行
丈量。
自國外輸入之船舶,其原丈量程式與中華民國丈量程式不同者,仍應依規
定申請丈量;船舶所有人於申請丈量、領有噸位證書前,得憑原船籍國之
噸位證明文件,先行申請核發臨時船舶國籍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