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修正)
第 34-1 條
除依前條或第五十六條所定規定外,危險品不得攜帶或託運進入有載運乘 客之客船。 危險品名稱,由航政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