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9 條
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所定應施行特別檢查、定期檢查或臨時檢查之情 形發生於國外時,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向經主管機關委託之船舶所在地本 國驗船機構申請施行檢查。 依前項規定特別檢查合格後,船舶所有人應檢附檢查報告,申請船籍港航 政機關核發或換發船舶檢查證書。 依第一項規定定期檢查或臨時檢查合格後,由該驗船機構於船舶檢查證書 上簽署或註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