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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修正)
第 26 條
船舶經特別檢查後,於每屆滿一年之前後三個月內,其所有人應向船舶所 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施行定期檢查。 船舶經定期檢查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於船舶檢查證書上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