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1 條
自國外輸入現成船,除法規另有規定者外,應於輸入前檢附買賣意向書或 契約書、船舶規範、船舶證明及權責機關同意等相關文件,向航政機關申 請核定。 自國外輸入之現成船或使用目的變更者,其船齡不得超過允許輸入之年限 。輸入現成船年限表,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之船舶證明指船舶國籍證書。但船舶不適用該國船舶法規,致無船 舶國籍證書者,得以造船廠之建造證明文件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