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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修正)
第 14 條
本法所定之各項證照有遺失、破損,或證照登載事項變更者,船舶所有人 應自發覺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補發、換發或變更登記、註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