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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商法 (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修正)
第 73 條
運送人或船長如將貨物裝載於甲板上,致生毀損或滅失時,應負賠償責任 。但經託運人之同意並載明於運送契約或航運種類或商業習慣所許者,不 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