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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商法 (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修正)
第 68 條
船舶在航行中遭難或不能航行,而貨物仍由船長設法運到目地港時,如其
運費較低於約定之運費者,託運人減支兩運費差額之半數。
如新運費等於約定之運費,託運人不負擔任何費用,如新運費較高於約定
之運費,其增高額由託運人負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