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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商法 (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修正)
第 64 條
運送人知悉貨物為違禁物或不實申報物者,應拒絕載運。其貨物之性質足
以毀損船舶或危害船舶上人員健康者亦同。但為航運或商業習慣所許者,
不在此限。
運送人知悉貨物之性質具易燃性、易爆性或危險性並同意裝運後,若此貨
物對於船舶或貨載有危險之虞時,運送人得隨時將其起岸、毀棄或使之無
害,運送人除由於共同海損者外,不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