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海商法 (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修正)
第 17 條
船舶共有人,應選任共有船舶經理人,經營其業務,共有船舶經理人之選
任,應以共有人過半數,並其應有部分之價值合計過半數之同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