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3 條
被保險船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委付之: 一、船舶被捕獲時。 二、船舶不能為修繕或修繕費用超過保險價額時。 三、船舶行蹤不明已逾二個月時。 四、船舶被扣押已逾二個月仍未放行時。 前項第四款所稱扣押,不包含債權人聲請法院所為之查封、假扣押及假處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