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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商法 (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修正)
第 137 條
運費之保險,僅得以運送人如未經交付貨物即不得收取之運費為之,並以
被保險人應收取之運費及保險費為保險價額。
前項保險,得包括船舶之租金及依運送契約可得之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