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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商法 (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修正)
第 111 條
共同海損以各被保存財產價值與共同海損總額之比例,由各利害關係人分 擔之。因共同海損行為所犧牲而獲共同海損補償之財產,亦應參與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