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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商法 (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修正)
第 101 條
關於碰撞之訴訟,得向下列法院起訴:
一、被告之住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二、碰撞發生地之法院。
三、被告船舶船籍港之法院。
四、船舶扣押地之法院。
五、當事人合意地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