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法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
第 63 條
違反交通部依第十四條第六項所定管理規則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
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至改善
為止或廢止其特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