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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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法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
第 57 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